贩卖野生动物量刑标准 贩卖野生动物怎样定罪 贩卖野生动物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原标题:贩卖野生动物如何定罪?贩卖野生动物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今,世界各国越来越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国也完善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一己私欲铤而走险,大量捕杀、贩卖野生动物,加速了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那么如何定罪贩卖野生动物呢?贩卖野生动物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用户咨询:
出售野生动物有哪些法律规定?
北京市韩信律师事务所荣海波律师解答:
贩运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荣海波律师补充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上述驯养繁殖的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取得”包括营利性购买和自用性购买:“运输”,包括通过携带、邮寄、使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式运输。;“销售”,包括销售、加工和盈利利用。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
符合本解释附表所列的相应数量标准;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已达到附表所列“严重”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符合本解释附表所列的相应数量标准;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依照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繁育工作顺利进行的;
以武装掩护实施犯罪的;
使用特种车辆、军用车辆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狩猎:
非法猎捕二十余种野生动物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狩猎季节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利用爆炸、投毒、架设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非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和附表所列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属于同一科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属于同一科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应当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规定确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
荣海波律师总结道:
贩卖野生动物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情节严重的贩卖就会构成犯罪的属于国家珍稀保护动物的,就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