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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再发 曹再发被依法执行死刑

导语:8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曹再发执行死刑。2016年9月14日下午2时40分,曹再发在汝城县景颇族镇江湖村被警方抓获。2012年至2013年,因当地道路建设需要,被告人曹再发与汝城县用地部门签订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8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曹再发执行死刑。

2016年9月14日下午2时40分,曹再发在汝城县景颇族镇江湖村被警方抓获。

2012年至2013年,因当地道路建设需要,被告人曹再发与汝城县用地部门签订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曹再发获得征收补偿款180万元。后曹再发对补偿协议不满,9次到北京、广州等地非法信访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处罚,并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曹再发在位于汝城县卢阳镇江头村曹家二组的国有征收土地上违规建房,汝城县国土局、卢阳镇政府两次下达停工通知书,曹再发均拒签并继续施工。9月13日,汝城县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大队、国土局、卢阳镇政府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曹再发违规建筑进行拆除。曹再发驾驶越野车到现场强行阻拦,阻工过程中双方车辆发生刮擦,致曹再发驾驶的越野车引擎盖凹陷、前挡风玻璃破裂。

2012年至2013年,因当地道路建设需要,被告人曹再发与汝城县土地使用部门签订协议,收取土地、房屋补偿费,曹再发获得赔偿金180万元。曹再发对赔偿协议不满后,先后9次前往北京、广州等地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9月,曹再发在汝城县庐阳镇江头村曹家二组国有被征收土地上违法建房。汝城县国土资源局、庐阳镇政府两次发出停工通知书,曹再发拒不签字继续施工。9月13日,汝城县联合执法大队、国土资源局、庐阳镇政府等部门联合强制拆除曹再发违法建筑。曹再发将越野车开到现场,强行封堵。在拦截过程中,两车均被刮伤,导致曹再发驾驶的越野车引擎盖凹陷,前挡风玻璃破碎。

2016年9月15日,汝城警方对曹再发进行拘留,以辨认驾车撞入行人的现场。

曹再发为泄愤驾驶越野车驶入汝城县城,相继在东泉路与汝城大道交汇路口、汝城大道与神农大道交汇处、神农大道与滨河路交汇路口、卢阳大道上从后方或者逆向行驶正面撞击五辆摩托车,致被害人曾某、何某、颜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梅、李某彬、袁某轻伤。后因其越野车被受撞摩托车卡住,无法继续行驶,曹再发遂弃车逃离现场。

曹再发为泄愤,驾驶越野车驶入汝城县,在东泉路与汝城大道交叉口、汝城大道与神农大道交叉口、神农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口、庐阳大道处,从后方或逆向撞击5辆摩托车,造成被害人曾某、何某、闫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李默梅、李、袁某受轻伤。后来因为自己的越野车被摩托车卡住无法继续行驶,曹再发弃车逃离现场。

2017年7月12日,曹再发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再发在汝城县主街道故意撞击5辆摩托车泄愤,致3人死亡、3人轻伤,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曹再发的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严惩。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曹再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再发拒绝接受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核准曹再发死刑。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罪犯曹再发进行了查证属实后,将其带至刑场执行死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罪犯曹再发在执行死刑前会见近亲属,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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