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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当防卫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导语:本案中,李德祥酒后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无故拦截他人车辆,侮辱唐雪,追打唐雪父亲,半夜持刀砍伤唐雪家,两次带头攻击唐雪。面对李德祥当天的不法侵害,唐雪从被动回避到主动防御,没有任何过错。毫无疑问,它具备自卫的所有先决条件。本案的定性争议在于唐雪是否在为不法侵害人辩护的过程中用

本案中,李德祥酒后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无故拦截他人车辆,侮辱唐雪,追打唐雪父亲,半夜持刀砍伤唐雪家,两次带头攻击唐雪。面对李德祥当天的不法侵害,唐雪从被动回避到主动防御,没有任何过错。毫无疑问,它具备自卫的所有先决条件。本案的定性争议在于唐雪是否在为不法侵害人辩护的过程中用水果刀捅伤了李德祥,导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也就是说,防卫成立必须符合两个法定标准:一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第二,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需要指出的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的执法司法人员对刑法中正当防卫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一是不注重区分非法侵害与正当防卫的性质。只要双方动手,就被认为是打打闹闹,各打50板。所谓“输在医院,赢在牢房”的警讯随处可见;其次,将上述两个标准混为一个标准,即只要造成重大损害,就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唯结果论”。这些对刑法规定的曲解,导致部分正当防卫案件被错误认定为双方互斗或防卫过当,导致部分正当防卫人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就本案而言,唐雪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了李德祥的伤亡,本应造成很大的损害。但是,他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调查。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力量。根据司法机关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的违法侵权行为逐渐升级,从无故侮辱殴打及其父亲,到持刀砍倒唐家大门,半夜主动攻击。在此期间,唐雪也是徒手自卫空,但面对身高1.9米的壮汉,唐雪始终处于被动劣势,根本无法阻止李德祥的不法侵害。这时,唐雪拿出水果刀进行自卫反击,这是唐雪用自己的力量阻止李德祥非法侵犯的唯一办法。根据本案的法医尸检报告,死者李德祥身上只有一处致命的刀伤。说明唐雪没有追究李德祥受伤后的情况,对他做了不必要的伤害,显示了唐雪停止违法侵权后的克制态度。

因此,基于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我认为唐雪的正当防卫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虽然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但仍然不构成防卫过当。

此外,还有两个相关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所谓“选择性”或“紧迫性”。有人认为,面对非法侵权,唐雪可以逃跑,躲避或等待别人来阻止李德祥的非法侵权。如果有其他选择,也就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必要选择实施防卫。这种似是而非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不利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正确认定,因此需要特别澄清。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主要法律区别之一是,紧急避险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前者不受此限制。自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不能任意剥夺。因此,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公民既可以选择逃避,也可以选择适度自卫反击。尤其是现代国家的法律、判例和刑法理论普遍支持不让步原则。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本意是鼓励公民同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进行英勇斗争。

二、本案是否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人认为,李德祥多次威胁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用刀砍门,应属于“谋杀”。笔者认为,该款中的“犯罪”一词原本不是法语中的口语,但写入刑法后应赋予其特定的法律含义,不宜理解过于宽泛,至少应以同一条款中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解释为限。虽然有持刀砍杀唐门的阴谋,但在他进一步对实施不法侵害之前,刀已经被他人拿走丢弃。李德祥对唐雪的拳打脚踢行为尚未达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对唐雪行为的界定不应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泽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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