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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dural 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笔记(汉坤2017-2018年版)系列(四):程序会议及程序令

导语: 这一系列实务笔记,供没有参加过国际商事仲裁或经验较少的中国公司法务和中国律师参考。 关于本注释系列的其他说明见系列(一)(包括仲裁机构名称缩写、讨论的仲裁规则版本等。). 在前三个注意事项中,我们介绍了如何启动国际仲裁、如何组建仲裁庭,以及对仲裁机构和/或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本实用说明将介绍仲裁庭组成后举行的程序性会议及其发布的程序令。 一个 程序会议 国内仲裁程序中很少举行程序性会议。原因有二

这一系列实务笔记,供没有参加过国际商事仲裁或经验较少的中国公司法务和中国律师参考。

关于本注释系列的其他说明见系列(一)(包括仲裁机构名称缩写、讨论的仲裁规则版本等。).

在前三个注意事项中,我们介绍了如何启动国际仲裁、如何组建仲裁庭,以及对仲裁机构和/或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本实用说明将介绍仲裁庭组成后举行的程序性会议及其发布的程序令。

一个

程序会议

国内仲裁程序中很少举行程序性会议。原因有二。国内仲裁的程序事项可能没有国际仲裁程序复杂。同时,国内仲裁中的许多程序性事项已经由《仲裁法》和各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没有必要与当事人协商和讨论。

然而,在国际仲裁程序中,程序性会议是常见和重要的(尤其是第一次)。仲裁中许多重要的程序性事项都是由仲裁庭和当事人通过程序性会议协商确定的。国际仲裁机构的大多数仲裁规则也要求仲裁庭在成立后尽快召开程序性会议,讨论和确定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例如,SIAC规则19.3、SCC规则23、国际商会规则24、美国汽车协会规则20.2等。

程序性会议由仲裁庭召集。通常,仲裁庭会提前给当事人一个会议通知,告知他们会议要讨论的事项。程序性会议讨论的事项通常包括:程序性日程安排(即仲裁程序中各主要程序环节的时间节点)、提交书面文件的格式及其他要求、文件翻译及法庭口译、准备证人证言的要求、文件披露的相关程序及要求、预审会议、庭审注意事项、仲裁期限延长、沟通方式及联系方式等。

在所有讨论的事项中,日程安排是最重要的。一旦仲裁庭在与双方协商后确定了程序进度表,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应根据程序进度表推进仲裁程序,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变更并经仲裁庭确认。至于程序日程,仲裁庭通常要求仲裁申请人提供日程草案,并与被申请人协商,以便双方在会议前达成全部或部分协议。

大多数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程序性会议的召开形式没有限制,即可以面谈或选择任何其他合适的方式。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召开多方电话会议。

2

程序令(程序令)

在国际仲裁中,程序令是仲裁庭就仲裁程序事项作出的决定。如上所述,仲裁庭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第一次程序性会议后,仲裁庭将立即发布第一号程序令。这是整个仲裁过程中最重要的程序文件之一。在程序令中,仲裁庭将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次程序会议上商定的事项和仲裁庭的意见。

随着仲裁程序的进展,仲裁庭可以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程序令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并可以发布第二程序令和第三程序令。

违反程序令的后果:

其一,仲裁庭会可能会针对一方违反程序令的情况、原因及恶意程度,在仲裁费用的分担方面对该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裁决。比如,《UNCITRAL关于组织仲裁程序的指南(UNCITRAL Notes on Organizing Arbitral Proceedings)》第48条和LCIA 规则第28条即有类似规定;其二,程序令可能会被认为是当事人仲裁协议的一部分,违反程序令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仲裁协议,进而成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国际刑事法院规则下的审判范围

这里要提到的是,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同,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要求在组织仲裁后,首先要起草并制定审判范围。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3条规定,仲裁庭在收到案卷后30日内,应当拟定《职权范围》并提交仲裁庭,职权范围中应当列明“待决问题”,即首先划定仲裁争议的焦点。审理范围应由当事人和仲裁庭签署,并提交仲裁庭批准。《审判范围》经仲裁庭签署或批准后,任何一方不得提出新的仲裁请求,除非仲裁庭允许。审判范围也会制约整个仲裁程序。

国内机构的仲裁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开始在其规则中引入程序性会议制度。例如:

CIETAC规则第三十五条之(五)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所审理的案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BAC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审理需要采取制作案件审理日程表、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制作审理范围书等各项审理措施。首席仲裁员可以接受仲裁庭委托采取上述审理措施。”

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系列笔记

本系列实用说明由韩坤跨境商业纠纷解决小组发布。专门参与本期实用笔记整理的律师有:王妍妍律师、孙英律师。本系列实用笔记中的任何错误、瑕疵、缺陷或不规范之处均由合伙人陈湘琳律师负责。具体联系方式:

陈湘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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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坤跨境商业纠纷解决小组由来自北京、上海、深圳和香港办事处的合伙人和律师组成,专注于为重大、困难和复杂的跨境商业纠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曾服务于国内外多个领域和行业的多家顶级公司,为其跨境商业纠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他们在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香港和瑞典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代表客户参与国际仲裁。团队成员在中国各大涉外仲裁机构管理的跨境商业纠纷案件中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除了为客户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服务外,韩坤还致力于交流和传播国际仲裁和跨境商业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以期为改善中国跨境商业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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