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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 【警务1】一线警察制作询问笔录存在的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导语: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比例。办案质量是反映公安机关和警察执法质量的重要指标。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重视成绩单质量的提高。 一、目前在制作成绩单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写作水平不高。这与办案民警的态度、重视程度和工作职责有关,具体表现在: (1)错别字。第一,一些不常见的单词拼错了。警察在做笔录时,遇到很少用、写不出来的字,就懒得去咨询同事或查字典,写个别的字来处理事情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比例。办案质量是反映公安机关和警察执法质量的重要指标。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重视成绩单质量的提高。

一、目前在制作成绩单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写作水平不高。这与办案民警的态度、重视程度和工作职责有关,具体表现在:

(1)错别字。第一,一些不常见的单词拼错了。警察在做笔录时,遇到很少用、写不出来的字,就懒得去咨询同事或查字典,写个别的字来处理事情;二是一些常用词写错了,另外一些词写的不经思考,是因为做笔录的时候粗心大意;如“乡政府”、“铁管、铁棒(棒)”;三是记录匆忙,记录后其他文字不经校对就写了;第四,字数多,字数少;第五,同一记录中的姓名不一致。比如黄庭贤,黄子贤。

(2)病句。语法有问题。如果作文不全;结构紊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达不清;不合逻辑;重复和冗余等。;

(3)语言不规范。前后矛盾,时而说时而写。有时候太口语化了,比如“我想回电话”。另外,数量单位不对,比如那把枪。

(4)标点不规范。(1)没有标点,用点代替标点,既没有逗号也没有句号;2逗号句号用法不分,意思不分层次,滑稽到最后;③不要使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他标点符号;告诉他有问题。

(5)叫乱。因为粗心大意,考虑不周,校对不足,你我不分彼此。引用另一个人时,间接叙述用第一人称,直接引用时,不引用原话或用第三人称。

(6)字迹难以辨认。改动很多,辊面不干净。

2.缺乏表达能力。这与办案民警的文化水平和文化基础,以及对笔录的态度和责任感有关,具体表现在:

(1)叙事元素不完整。时间、地点、人、事、因、果六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者犯罪事实描述不全、不清的;

(2)简短描述和粗略描述。(1)商品特征不明,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不准确的;2人的身体特征未知,人的身高、胖瘦、脸型、发型、衣着都未知;③动作的顺序、过程、步骤未知;④地点方位、特征、方位不明;

(3)与案件定性、定量处罚相关的关键问题记录不全。(1)因为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耐心细致,或缺乏办案经验;2问了,却忘了记;3问,但只是随口问,以为记不重要;4问了却得到了否定的回答,不记得了;

(4)成绩单目的性不强。没有针对性,没有针对性。做一份没有提纲的成绩单,想到哪里问哪里记;例如,当李被问及有关吸毒的情况时,他问:这个包是你的吗?答:不是,别问,问别人;我本来可以问:这个包里的身份证(衣服)是你的吗?然后问:秤和包是你的吗?

(5)记录的逻辑性不强。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和连贯性。

3.法律水平低。这与法律基础知识、办案经验、工作缺乏适度的灵活性、未能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有关,表现在:

(1)语言不严谨规范,不使用法律语言。这里指的是“问”中的词语。当然,对被询问人的“回答”要如实、客观地记录,关键问题要用原话记录,但笔录中的“问题”要用规范的法语;

(2)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四个要件细节不清;

(3)行为犯罪与非犯罪、此罪与彼罪相关的细节不清;

(4)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准确,法律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如告知笔录,在逮捕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笔录;

(5)自我表露是指讯问过程中的证据(指讯问者根据主观审判意图指定被告人供述或者证人指出犯罪人的特征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是否涉及某某?)诱奸(诱奸)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引诱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向犯罪嫌疑人许诺不能实现或者不准备实现的好处或者利益的讯问方法。也就是说,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是用来示意或者诱导嫌疑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愿而不是如实回答的。如在“讯问”中记录侦查人员的暗示、诱惑、利诱),变相刑讯逼供(连续讯问12小时以上,轮番上阵,变相体罚)等辅助供述。

4.程序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受损:

(1)一个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员,没有询问(质询);

(二)交叉询问,记录人或者询问人同时出现在两份以上笔录中的;

(3)起止时间不准确;

(四)记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经指纹确认的;

(5)记录不规范,有遗漏;填充不规则;第一次是混了好几次的人头;

(六)询问、询问、记录的时间、地点不真实的。比如现在做笔录的习惯是,一个人记录并询问信息(询问),然后询问信息(询问)的人随便打电话要他的个人签名;有时为了简化传唤程序,在局方对当事人进行讯问(询问),然后在当事人家里写上地点;类似这些,一定要杜绝,否则上法庭可能导致证据无效。

(7)“询问”和“询问”是无法区分的。例如,在刑事大学办理的等人盗窃案中,仅存疑的陈、、受到讯问,履行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5.缺乏处理特殊情况的经验。有法律不依法操作,也没有法律不动脑想办法:

(一)查询人拒绝签字。

(2)查询未成年人时;

(3)讯问聋人时;

(4)询问不熟悉当地语言的人或外国人时;

(五)被查询人是文盲的;

(6)被讯问人无理取闹、狂妄自大、纠缠不清时;

二、提高成绩单质量的操作要领:

(一)制作记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首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这个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在制作笔录前尽量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对案件有更多的了解,并抓住机会收集提取其他证据。

如果是第一次记录案件,你应该从接待警察的警察那里了解情况。如果知道案件中有证人、物证、书证,一定要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丢失,不耽误机会,然后开始制作笔录。一般来说,证人和物证比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更有效。

如果不是案件的第一份笔录,在制作笔录前应当查阅原始笔录材料和其他证据。

2.先做个提纲,了解要问的内容和要调查解决的问题。这样可以增强成绩单的目的性、组织性和逻辑性。不要以为很正规的东西就可以叫“大纲”。用废纸信手写也是大纲。关键在于“写”。养成把想到的写下来的习惯。“记性好不如文笔差”是防止疏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秘诀。

3、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制作笔录。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继续讯问(拘留)时应当保存讯问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接受讯问,在被逮捕后24小时内必须接受讯问。

(二)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问题列在提纲里,无论如何回答查询(新闻)问人都要记录下来。当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给出否定回答时,警察往往认为没有价值,不记录,这是一种很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具体问题我们有没有调查过,某个问题有没有被问过又是另一回事。有些案件到了法务部,到了市局和区检,因为要问一两个问题,被退回来补充调查,这是经常问的,但没有记录在案。

2.证人记录、物证和书证应尽可能详细。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这些证人、物证、书证能否相互证明,整个案件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记录应当尽可能详细。根据《条例》第186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明确讯问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以及所涉及的人、事、物。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并依法处理。”

4、注意法律语言的使用。这里指的是“质疑”中的词语,比如年龄,应该以年龄来质疑或验证。这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否从轻处罚,是否构成犯罪。

5、紧紧跟随法律规定,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呼应行为的客观特征。《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所以,关键词句不要先出现在“Q”中,以免出现“指向口供”和“引诱口供”的嫌疑。关键词句出现在“A”后,最好用“Q”重复强调。重要情节要问特殊问题,被询问人要重述。

6.区分不同的对象来确定成绩单的语气和问题的重点。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不同于制作证人笔录,制作证人笔录不同于制作被害人笔录。

7.妥善处理特殊情况。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没有法律法规想办法:

(1)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时,根据《条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在执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是讯问人员拒绝签字:对犯罪的恐惧。我讲过,但我以为会被劳动教养,判刑,害怕;b运气。迫于证人证据,我谈了,但以为不签字就能逃过打击;c逆反心理。对调查人员的语气、措辞、态度都有抵触,他们以沉默和不合作的对抗对抗,或者无理取闹。

为了使笔录具有证明力,在被讯问人拒绝签字时,办案民警应根据其心理特点说明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说服教育,并反驳拒绝签字的理由和借口。如果还是不行,那就在记录里进一步注明当时的情况。另外,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和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要采取辅助手段,说服教育和批评的过程要用录像机记录下来,并用视听资料固定。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拒绝签字不会浪费书面记录;二是审讯人员的反抗态度固定在笔录上,给他们造成心理压力。

大部分受访者都是目击者,他们拒绝签名,通常是因为害怕打击举报,或者是因为担心亲戚。办案民警要根据自己的心理特点,讲解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说服教育。《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道案件的人有作证的义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还是不行,那就在记录里进一步注明当时的情况。重大案件的证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必要时应当制作录像,并用视听资料固定。

(2)讯问未成年人时,根据《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妨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通知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住宅、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场所进行。”

《规定》并没有提到如何要求未成年证人和被害人操作,所以我觉得应该参考上面的规定。

(3)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根据《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应当有熟悉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笔录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和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

(4)讯问不熟悉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时,根据《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5)受访者为文盲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提交人认为,两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应阅读笔录并签名,以见证笔录已向被采访者宣读,询问者表示与他所说一致;

审讯人员是文盲的情况下,治安案件可以参考上述方法,但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大案要案和不识字的重要犯罪嫌疑人,最好是通过视听资料固定口供和借口。

(6)被讯问人改变主意或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捉弄他人时,应制作视频,用视听资料固定。

(三)制作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

1、提高对记录材料的综合判断能力。主要是指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双方都有过错,尤其是涉及人多、场面混乱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综合判断现有证据有几个技巧:

(一)搁置持自己意见的双方当事人的笔录,将证人无利害关系的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使证人比当事人少,证人笔录的数量也比当事人少。证人笔录全面细致的,其客观性决定其可采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以客观的鉴定结论为鉴定依据;

③以本方的证言作为确定对方行为的依据,双方都会进行处罚。与其不下决心,不处理,不做决定,不如互相证词“各打50大板”。对于同样过错、同样人数、同样伤害、不断上访投诉的治安案件,如果限于犯罪时的客观条件,没有继续调查取证的余地,就要果断行动,如果继续决策,就会遭受混乱。

另外,双方处罚并不意味着双方都要被拘留或罚款。如果有过失相抵,双方警告也是结案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对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以对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刑事案件,如果实在鉴定不出来,就不要强行批破。

2.程序要求不容忽视。

(1)记录不仅要由受访者签字盖章,还要在修改、增加或删除、超过行高和列宽、字距不同(密度不同)、中间为白色空的地方进行指纹确认,这些地方往往被忽略;

(2)笔录的询问人(讯问人)和记录员必须分别签名,防止一人办案、交叉询问等违反程序的行为;

(3)规范记录头,区分第一个和几个记录头,区分讯问记录和询问记录;

(4)填写确切的起止时间,并注意留置措施。审批表上所花的时间应与记录开始产生的时间一致;

⑤规范检查成绩单,被询问人写的“以上成绩单我看过(或‘念给我听’”,与我说的一致;

⑥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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