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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原标题:ZJS |电子商务法律合规解决方案 编辑评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89条。《电子商务法》的颁布,证明了电子商务不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领域的合规性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电子商务法》针对网上交易领域,规定了电子商务平

原标题:ZJS |电子商务法律合规解决方案

编辑评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89条。《电子商务法》的颁布,证明了电子商务不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领域的合规性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电子商务法》针对网上交易领域,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合同、大数据等。,与此同时,与后面要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反垄断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适当衔接。

本文作者陈立通是全球知名搜索引擎公司无人驾驶开放平台的法律顾问,为智能联网无人驾驶提供法律服务;它还为中国的一个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提供包括电子商务合规在内的一站式法律和合规服务。

以下是我们编制的《电子商务法》中值得关注的重点,供读者参考。

01

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法律引用: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当事人独立进行交易活动提供网上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作为《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尤为重要。在上述定义中,不仅包括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的传统电子商务,还包括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但《电子商务法》第2条明确排除的主体除外,该条基本涵盖了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活动的所有主体。

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可见我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也将受到《电子商务法》的约束。

02

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

法律引用: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便民劳动活动和零星小规模交易活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登记。

为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市场监管,《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其主页上公示与其业务相关的营业执照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义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定期核实和更新。

但目前上述规定还比较粗糙,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如何界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尚不明确。我们将继续关注后续实施细则和监管做法。

03

全面强化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内容,将以下表的形式列出:

04

“安全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法律引用: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传递给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因错误通知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虚假告知,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加倍。

第四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收到转让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的声明。声明应包括没有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声明后,应当将声明转发给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让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采取的措施。

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电子商务法》在第41条至第45条中明确规定了通知-反通知制度,并确立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或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平台未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将被处以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转发通知”不能代替“采取必要措施”。如果平台仅转发通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仍将受到处罚。可以预见,该系统要求平台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侵权通知,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又对电商平台施加了相当大的合规压力。

05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引用:

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依赖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或者捏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点的选择,尊重并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引人注目,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对与平台经营者其他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和交易附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不合理的条件,不得向平台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针对垄断行为,《电子商务法》继承了《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同时给出了“技术优势”、“用户数量”、“相关行业控制能力”、“依赖程度”等具体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电商平台的经营者,《电子商务法》并未设定上述条件,一致要求不得附加不合理的限制、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根据该条款,将禁止类似的情况,即要求入驻商户签署独家销售协议,以遏制竞争对手。电子商务平台违反上述第三十五条的,处以5万-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大数据扼杀”、价格歧视、不合理搭售等。,“电子商务法”也做了规定。如果电商经营者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外,还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06

用户信息和大数据

法律引用: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和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和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的申请时,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用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的开发和应用,依法保障电子商务数据有序、自由流动。

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础资源,用户的个人数据和行为数据必须纳入《电子商务法》。

首先,《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不仅宣告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已成定局,起到了桥梁作用。

其次,《电子商务法》第24条规定,用户有权查询、更正和删除其信息,以确保用户对信息的有效控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用户的需求。

最后,《电子商务法》明确提出:“鼓励电子商务数据的开发和应用,依法保障电子商务数据的自由流动”,从法律层面肯定了电子商务领域大数据的流动性,将对大数据产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与《网络安全法》相呼应。

07

电子合同

法律引用: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利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如果format子句包含此内容,则其内容无效。

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合同已经基本取代了纸质合同。为此,《电子商务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四十八条推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适应了网上交易的特点,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即使是不能见面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电子合同也受到法律的保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如果format子句包含此内容,则它的内容无效。。这一段的背景是,在实践中,一些电商网站为了降低库存压力,会采取先向消费者下单,再向厂商下单的模式,可能会导致厂商备货不足导致无法发货。

对此,很多电商网站会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不成立,只需要退还消费者即可。但现在这一条款将不再有效,无疑是对上述营销模式的打击,同时也增加了电商运营商库存和供应商管理的压力,值得关注。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对于规范互联网营销和传统电商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未来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助力和保障。我们建议,不仅传统电商公司需要认真审视内部合规工作和风险,传统电商领域之外的企业也要关注《电商法》,与自身的商业模式进行对比,看是否适用,为明年即将生效的《电商法》做好准备。

在这方面,我们推出了以下法律服务:

电子商务法下的风险与合规

起草、审查和修订电子商务交易文件

电子商务领域的尽职调查和合规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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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的请用公司邮箱电邮至henry.chen@dentons.cn,同时抄送:guo.jia@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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