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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决 孙小果被判死刑

导语:今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997年孙强奸、侮辱妇女、故意伤害、挑衅再审一案公开宣判。判决认为,原审法院2007年9月作出的再审判决和1999年3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对孙死刑的判决。他与刑满释放后因犯组织

今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997年孙强奸、侮辱妇女、故意伤害、挑衅再审一案公开宣判。判决认为,原审法院2007年9月作出的再审判决和1999年3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对孙死刑的判决。他与刑满释放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处决孙,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孙因1994年犯强奸罪,于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他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父母帮助孙非法取保候审,伪造病历在院外就医,导致其两年四个月零十二天未执行判决,长期在逃。

1997年4月至6月,孙小果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了4名未成年少女,其中1名为少女。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有强奸多名妇女、在公共场所劫持强奸等特别严重的情节。同时,他还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当众强奸、强奸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再次实施强奸等多种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997年11月7日,孙及其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女童,对其进行暴力伤害和虐待,造成一名受害者重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其行为构成了强行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孙在公共场所任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3名被害人受伤,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他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犯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原审再审和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次再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认定孙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行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他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7年监禁;他被判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强奸罪被判处2年4个月12天相比,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当依法维持。

再审期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孙的定罪量刑。判决已经生效,判处的刑罚应当与本次再审确定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处死孙,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孙的死刑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编辑: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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