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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动自行车 北京:5月起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路将面临处罚

导语:北京:从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未申请悬挂号牌上路将面临处罚2019年5月1日起,交管部门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鉴定新申请根据《过渡期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24时起,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5月1日后,交管

北京:从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未申请悬挂号牌上路将面临处罚

2019年5月1日起,交管部门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鉴定新申请

根据《过渡期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24时起,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5月1日后,交管部门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无临时标志、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处罚。

近年来,非机动车数量,特别是带有助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由于源头管控薄弱、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客观原因,非机动车普遍呈现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频发的趋势。为此,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审议通过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在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制度。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北京市交管部门颁布了《过渡时期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交通管理办法》,对未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要求相关车辆最迟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交管部门申请临时标志。

为方便市民申请临时标识,交管部门提供了“线上申请、线下采集”、“预约办理、现场申请”两种申请方式,开发了“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工作平台”,通过线上申请和预约,提高申请效率,简化便民流程。截至目前,交管部门已发放临时标志184万个。2019年4月30日24时,交管部门“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请平台”临时标识申请功能将按时关闭,交管部门不再受理市民新提交的临时标识申请业务。同时,自2019年5月1日零时起,未办理临时标志、未登记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否则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北京市交管部门提醒:一、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认定申请期于2019年4月30日24时结束。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可按相关程序向交管部门申请临时认定;二是对于已通过“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请平台”登记申请临时标识并生成预约二维码,但未实际收到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可暂不处罚上路行驶,相关车主应尽快到交管部门领取临时标识。第三,外地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标识不能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定进行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此外,对于2018年11月1日之前购买且在《产品目录》中的电动自行车,如果购车凭证或车辆交付凭证因时间较长而丢失,车主可持身份证明,将车辆提交到城市。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目录中2018年11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在购买后15日内到交管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领正式号牌。

交管部门特别提醒,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登记并取得本市行驶证和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污损;

2.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号牌和临时标志,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证、号牌和临时标志;

三、刹车、喇叭、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驾驶人年满16周岁;

成年人可以在驾驶座后排的固定座位上携带12岁以下的儿童;

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鼓励搭载12岁以下儿童的电动自行车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增加、修改电机、电池等动力装置,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机、电池等动力装置;

安装和改装遮阳篷、车厢、座椅和其他装置;

拆除或改变限速处理装置;

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在道路上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如果电动自行车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如下处罚: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临时标志上路行驶的;

过渡期结束后上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行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员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电动自行车。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行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在道路上悬挂号牌或者临时标志的,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志的,予以没收,并对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拼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对驾驶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车辆。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电动自行车,但依照前款第四项规定没收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关于过渡期内更换电动自行车官方号牌、行驶证和更换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更换和更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选择各交通支队非机动车登记站,持所有人身份证明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行驶证。原号牌、行驶证无效;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应当交回损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行驶证,原号牌号码和行驶证作废。

二是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将更新

对于已申请临时鉴定的过渡性电动自行车,如果在过渡期内鉴定丢失或损坏,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选择各交通支队非机动车登记站,持所有人身份证明,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更换临时鉴定。原临时身份证号码无效;临时标识换发的,应当交回损坏的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号作废。

三、办理电动自行车正式号牌、行驶证更换、临时电动自行车标志更换业务不收取费用。

4.办理地点:各交通支队非机动车登记站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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