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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 高空抛物条款首修:欲破“连坐”难题 明确谁侵权谁担责

导语:high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中,高空抛物案调查缺位,执行难,侵权责任人明确,不明确就是“坐在一起”。6月26日,在北京大屯里小区103号楼和105号楼南侧的车棚之间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分别监控东、西两层高度空的抛物行为。新京报记者郑新联系实习生陈婉婷合照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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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中,高空抛物案调查缺位,执行难,侵权责任人明确,不明确就是“坐在一起”。

6月26日,在北京大屯里小区103号楼和105号楼南侧的车棚之间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分别监控东、西两层高度空的抛物行为。新京报记者郑新联系实习生陈婉婷合照

8月20日,在郑州高新区前进万和城小区31号楼挨家挨户敲门后,仍未找到伤害女儿的饮料瓶主人。郑州居民李女士决定起诉整栋楼的所有业主。

这一起诉决定来自《侵权责任法》第87条,该条被称为“高空空抛物‘坐条款’”:“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难以认定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赔偿”。即“如果找不到抛物物,全楼业主共同赔偿”。

这一条款可以修改。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查明责任人。上述“高空抛物线‘坐条款’”迎来九年来的首次修订。

高空抛物“连坐”:九年前的无奈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他告诉新京报记者,9年前制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基于社会问题的无奈选择。

杨立新回顾说,当年,起草小组访问了德国,询问德国方面如何处理高空抛物线争端。“他们不理解,问‘为什么住高层还扔东西?’“你为什么不承认你伤害了别人,”"

“国民素质和道德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人敢把事情抛得很高空,却不敢承认自己造成伤害后的所作所为。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杨立新说,2000年重庆砸烟灰缸案开创了“如果找不到抛物物,整栋楼的业主要一起赔偿”的先例,法院判决22名业主每人要赔偿8000多元。在随后的几起高空抛物案空中,受害人还起诉了整栋楼的业主,如济南菜板案,但所有诉讼均被法院驳回。

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受害者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救济,这是立法者的难题。

民法专家、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梁慧星曾指出,第八十七条的引入首先在于救济。高空坠物除了伤害个人外,往往还会制造悲剧性的家庭悲剧,可能由建筑使用者赔偿,分担和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符合社会正义的期待和需要。此外,第八十七条在于“预防”,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通过具有“坐在一起”性质的条款,让公众抑制高涨空的抛物冲动,甚至是为了避免因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举报而受到处罚。

然而,自实施以来,第87条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同它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有人反对,形容第八十七条是“一人得病,整栋楼吃药”,让无辜的业主承担责任,这是违背法律应有的公正和公平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一直表示反对。他曾开玩笑说“下次买房,我会选择一楼,以免承担我认为不合理的责任”。

“坐在一起”导致问题:缺乏调查和执行困难

杨立新承认第八十七条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没有引入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高空空抛物属于民事责任,一旦高空空抛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公安机关将不再介入。

郑州居民李女士就遇到了这些问题。

李女士的女儿才两岁半。8月20日上午,她在郑州市高新区前进万和城小区31号楼楼下玩碰碰车时,一个装满半瓶牛奶的饮料瓶从天而降,让孩子的手肿了起来。

她第一时间报了警,但警方表示事发现场的探头都是面向地面的,找不到责任人,只能起诉整栋楼。她也找了物业公司,但工作人员认为找不到人,物业只对某个人有配合的义务,但不承担事故责任。

8月23日,在中国法学会举办的抛物法治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介绍了一组数据: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高空抛物民事案件1200余件;受理刑事案件31起,其中50%造成被害人死亡。

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的近40倍。杨立新认为,这组数据足以证明高空抛物案中存在的问题“缺乏调查”。

司法实践中,第八十七条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难,即使法院判决可能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重庆烟灰缸打人案,也被称为“中国第一起抛掷物品案”。受害者郝跃被一个从高楼扔出的烟灰缸砸碎,法医鉴定为8级残疾。郝跃起诉了所有可能扔烟灰缸的居民。2001年,法院判令22户各支付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

“今年已经19年了,但这件事还是没有结束。”郝跃告诉新京报记者,判决生效后,他三次申请强制执行,但截至目前,他只收到一半住户的赔偿9万多元。剩下的赔偿很有可能变成“坏账”,“有的居民已经搬走了,找不到了”。

但是那个烟灰缸仍然影响着郝跃的生活。他头上还有两块镀金玻璃。“左脑受伤后,我的右腿感觉不到强壮,总是感觉很轻。内存严重退化。我以前很流利地表达自己,但现在我很迟钝。

立法变化:侦查前程序,查明责任人是关键

应制定什么样的高空/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开始编制以来,这一问题就被摆在立法者面前。

“国内首例高/他回忆说,为了找到扔烟灰缸的人,他曾陪着民警在事发现场待了一个星期,只做了一件事,采集居民的指纹,以便与烟灰缸上的指纹进行比对。“指纹采集技术不如现在,监控探头是空白色。如果这个案子放在今天,可能会有不同的结局。”。

对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第三稿明确指出,高空空坠物造成损害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只有在调查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才能适用“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杨立新解释称,上述规定意在强调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并确定抛物共同赔偿的“预调查程序”。如果有关机关想尽一切办法都找不到肇事者,那就只能来共同赔偿环节了。也就是说“找不到就是民事问题”。

第三次审查稿对第八十七条有三处补充和完善:强调侵权人的过错责任、谁侵权、谁负责,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上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经赔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上述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不少法律学者认为,高开空抛物线所涉及的各方责任已经明确,但仍有改进的空间。

在分组审议第三稿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提出,草案中“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的有关机关应当明确为“公安机关”。“对‘相关机关’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容易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对高空空抛物进行侦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黎明指出,草案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必要的安全措施主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费。另一类是楼宇管理人和物业管理人,有的是大型专业机构,属于企业法人,有的是公民个人受雇于住宅物业,有的有独立物业,有的没有独立物业。建议进一步研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专家建议高空抛物应该受到惩罚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投掷高价值物品空应该受到惩罚,中国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志远持这种观点。“高空抛物应通过《刑法修正案》尽快判刑,依法追究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只有对违法者使用重典,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惩治犯罪的作用,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建议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在高空空抛掷物品,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空内的悬挂物脱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在刑法方面,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王建明注意到围绕" high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在制定过程中,期待最终版本的出台,能够为“开销保障”提供更完善的解决方案。

新京报记者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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