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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 杨吉:“娱乐法”是什么法 前沿

导语:原标题:杨吉:什么是“娱乐法”?|前沿前沿 什么是“娱乐法” 概念辨析与当前发展 杨吉博士,整饬不油腻的中年男人。他是有专业背景的法人,半路出家的媒体人,乐此不疲的老师。目前任教于浙江传媒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他是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的主讲人,也是浙江卫视《今日评论》

原标题:杨吉:什么是“娱乐法”?|前沿

前沿

什么是“娱乐法”

概念辨析与当前发展

杨吉博士,整饬不油腻的中年男人。他是有专业背景的法人,半路出家的媒体人,乐此不疲的老师。目前任教于浙江传媒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他是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的主讲人,也是浙江卫视《今日评论》的特约评论员。近年来,主要专注于互联网产业和娱乐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出版了《互联网:一部概念史》《数字时代必修课》《娱乐行业玩法》等多部作品。目前定居杭州。

当越来越多的人在谈论“娱乐法”时,他们在谈论什么?

在知乎这个以“找答案、分享知识”为定位的在线问答社区,《娱乐法》在中国具体包括哪些法律法规?娱乐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什么?一个叫刘伟的人严肃地回答。她写道:“娱乐法在中国确实属于一个新领域。恐怕要50年才能成为中国的专业部门法。目前,中国大学没有任何专门的课程和教材,甚至学术产出几乎为零。”随后,她简要介绍了美国的发展历程,粗略梳理了中国所谓《娱乐法》所涵盖的部门法律以及相关律师需要从事的内容——她认为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娱乐行业在国际市场的国际贸易,二是版权服务、各种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等。但在文章的最后,她并没有对“娱乐法”给出一个相对明确的定义。

同样,在被称为“中国大陆第一本娱乐法专书”的《娱乐法》一书中,作者宋海燕博士也只是在前言中简单介绍了“娱乐法”的概念。她写道:“其实娱乐法并不是一门单独的法律学科,而是结合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甚至破产法来调整娱乐行业的经营行为。”同时,她还指出,作为世界上最成熟、最发达的娱乐产业的鼻祖,以好莱坞为代表的美国娱乐产业涵盖了电影、电视、数字媒体、音乐、出版、软件游戏等诸多行业。而且为了及时反映行业的法律需求,美国很多法学院,包括宋海燕博士自学的洛约拉大学法学院,也开设了“娱乐法”课程。宋博士不仅是一名教师,还是加州和中国的执业律师。她曾是迪士尼公司亚太区高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因此,她的观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法律实务界对“娱乐法”概念的研究现状和认知水平。

根据已有的公开文献,2013年2月,《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娱乐法:知识产权的新兴研究领域》的文章。本文从“收藏海外旅游”的角度介绍了美国娱乐法的教学和研究进展。据说洛杉矶加州大学是美国第一所学习娱乐法的法学院。至今已有40多年,甚至还办了《娱乐法评论》。如今,美国很多法学院的课程体系中都有娱乐法,而且大多是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列的一门课程。此外,本文的信息价值在于明确指出“娱乐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娱乐法是整合一切传统法律,着眼于娱乐产业发展而形成的一门新课程”。这两个结论似乎理顺了部门法的归属及其为《娱乐法》所涵盖的法律部门。

然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娱乐法”真的很难定义吗?如果有,是什么方法?你属于什么学科?涵盖哪些部门法律?它与类似的知识产权法或媒体法有什么区别?

就像一个长期困扰中国法学界的问题,即“经济法是部门法吗”,现在一个类似的问题落在了“娱乐法”上。虽然国内不少专家学者以影视法、艺术法、文艺法为题发表了一系列专著或文章,甚至有学者更早地提到了“娱乐法”,但这一概念长期以来并未受到重视,“娱乐法”作为部门法的地位自然无法得到应有的认可。然而,随着我国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文化传媒、数字娱乐市场相匹配的法律服务需求势必呈现井喷态势。

一般来说,当“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越来越突出时,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独立于原来的法律部门,成为单独的法律部门”。所谓“法律部门”,即“部门法”,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规范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分是否为法律部门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这是一个补充标准。此外,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包括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优先原则等。根据上述标准和原则,中国的法律体系一般分为以下十大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科学、教育、文化和卫生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和交织,往往很难将法律部门完全分开。事实上,有些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比如经济关系需要通过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来调整。回到《娱乐法》,它是由许多部门法组成的综合体,包括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责任法、诉讼法等等。

因此,对于娱乐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自洽的法律部门这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原因有二。首先,《娱乐法》是专门为娱乐行业服务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横跨多个部门法。第二,广义的《娱乐法》还包括娱乐行业的商业惯例和政府监管政策,尤其是后者。在中国,要积极接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宣传部的文化管理和内容监管。影视项目和演出的任何经纪行为都可能存在政策风险。其实,这些都是一个从事《娱乐法》咨询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为了解读政策规定,为客户提供战略建议和解决方案,必须了解的内容。

然而,即使在娱乐产业发达、“娱乐法”体系相对成熟的美国,对于“娱乐法”的名称究竟是什么,依然存在诸多争议。根据国内学者的梳理,大多数学者在谈及娱乐法时,都使用“娱乐法”一词来强调娱乐法的独立属性。与此不同的是,一些学者用“法与娱乐”来表明他们的研究对象是涉及娱乐的各种规律的综合体,而不是一门学科。从其调整范围来看,《娱乐法》是一部狭义的娱乐法,对娱乐领域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调整;而《法律与娱乐》是一部广义的娱乐法,其中也包括了与娱乐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此外,由于体育和娱乐在当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法学院和学者干脆将娱乐法和体育法放在一起,称之为“体育和娱乐法”或“娱乐、体育和休闲法”。但是我们认为把“娱乐法”和体育法混为一谈是不对的,这种错误是显而易见的。体育活动是否属于娱乐范畴,取决于其类型。观赏性体育活动,如看足球比赛,属于娱乐的一种,受娱乐法的规制;但是,参与性体育活动不属于娱乐的范畴,因为它涉及的是积极参与而非休闲,主要受体育法规范。

关于“娱乐法”如何界定,参考《娱乐法》等类似专著中对Sherry L. Burr的定义,娱乐法是指由涉及合同、知识产权、劳动关系、融资、税收、侵权、行政法规乃至电影、电视、戏剧、音乐、体育、出版、互联网等主要娱乐媒体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和判例构成的相关法律规范。这一点与国内一些学者对“娱乐法”的定义完全一致。她认为“娱乐法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是很明确。从娱乐法的内容来看,早期主要集中在与版权和邻接权相关的法律,后期则涉及到所有与娱乐业相关的法律。近年来,随着软件和网络娱乐产业的发展,网吧、网络游戏等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属于娱乐法的范畴。就像网络法、音乐法、电商法的概念一样,娱乐法也是一些相关法律的集合。我个人同意这一点。

作为相关法律集合的概念,《娱乐法》从产业角度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类:电影法;音乐法律;电视和广播法;戏剧法;网络与新媒体法;出版印刷法等。

如前所述,“娱乐法”与称谓相对接近的媒体法、传播法之间的关系,由于调整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实际上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媒体法和传播法侧重于对媒体的规制,用于调整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传播规律和娱乐规律是为娱乐行业提供风险规避和咨询服务。

随着娱乐法在美国的普及,很多大学都开设了相关课程。2012年7月,《好莱坞报道》杂志公布了“美国十大娱乐法律大学”榜单。排名前三的是: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南加州大学古尔德法学院和哈佛法学院。值得一提的是,在十大法学院榜单中,有四所大学来自好莱坞所在地洛杉矶。

而那个当时在知乎上用心作答的刘莐,后来和北大法学院的同学联合创办了“如是娱乐法”。据他们的官方网站介绍,这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娱乐产业专业咨询服务机构,专注娱乐法律事务,为从事影视、音乐、游戏、新媒体等娱乐企业提供定制化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政策分析与商业资讯。目前,他们主要借助微信公众号、电子“内刊”《娱乐法观察》等方式向大众推广普及“娱乐法”相关行业资讯、法律分析、政策解读,并以此树立品牌,招徕客户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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